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服务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服务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度服务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7年度服务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2007年度服务业工作目标的落实,规范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4〕2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宁波市服务业工作要点及部门分工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2号)和市目标考核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业发展宏观指标、现代商贸业、物流运输业、旅游休闲业、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服务业、房地产业等9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内容。主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宁波市服务业工作要点及部门分工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2号)精神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

三、考核评分

各县(市)、区服务业工作年度考核总分为1300分。其中,服务业发展宏观指标500分,现代商贸业、物流运输业、旅游休闲业、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服务业、房地产业等8项内容各100分。除宏观指标外,其余8项内容按考核得分逐项加权后计算总分,加权后的总标准分仍为1300分,具体加权指数详见附件3。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服务业考核按照分类评比的办法进行。其中4项任务以上(含4项)的为一类单位,2到3项任务的为二类单位,1项任务的为三类单位。各单位考评总分为100分,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予以加分或扣分,加减分幅度在50分内。各类单位按得分各评出先进单位三名。

四、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年中专项考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县(市)区年终考核结果由市服务业工作考核小组综合评议后,折算为目标管理考核分(标准分为7分),报市目标考核办,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将进行专项通报,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1.县(市)、区服务业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2.市级部门服务业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3.县(市)、区服务业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加权指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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