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决定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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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开放,振兴北关,加快推进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区委、区政府决定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服务措施,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优化投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实行试办期制度。凡来我区兴办企业的客商,准予一定的试办期。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产后给予试产期1年;市场和餐饮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试营期半年,500万元以上的试营期1年;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试营期1年。试办期内,对应缴税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奖励办法。
2、新建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土地使用形式采取征、租、股、建相结合。可征、可租、可将土地作价入股合作经营,也可根据入园企业要求,由园区建设厂房、办公楼出租给入园企业。
3、凡新建企业使用农村土地,按亩均纳税额设置奖励。征地或租地费用,先由用地企业支付,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按照占地亩均纳税0.5万元/年为基数,达到或超额的按实际形成财力数额的50%奖励企业,直到企业所支付的征地或租地数额为止,但不得超过三年。
4、建立北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
5、建立北关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使用土地、“三通一平”(水、电、气通和道路平整)等便捷高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土地手续及基础设施方面的困难。
6、建立北关区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企业贷款进行资产评估,为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中介服务。
7、凡来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修建道路、供水供热、承建认养绿地、兴办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设施和专业市场等),除享受本决定相应奖励外,投资者有权冠名。
8、凡投资新建项目年形成地方财力2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协调解决办公用房,投资法人的子女可在北关辖区任意择校入学和入托,享受辖区居民同等待遇。
9、对为我区经济发展增加财力作出显著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舆论上予以鼓励,政治上给予待遇或授予有关的荣誉称号。
10、境外投资企业、合资企业、高科技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决定所列各项待遇。
11、区委、区政府鼓励客商投资创办工业园区和大型市场,为其全方位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二、强化服务措施,营造良好环境
1、区招商局对投资客商无偿提供全程服务,代办一切落户、开办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2、各行政事业收费部门对客商、经营者收费必须有法定依据。收费人员必须持《执法证》、《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违犯规定收费的,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投资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
3、对投资企业检查实行“事先报告制”。未经区治理和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区直单位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摊派和罚款。不准对企业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对干扰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负责赔偿,并视情节后果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领导承担相应的党纪、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4、营造“重商”“亲商”“敬商”“为商”的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服务作用,推行服务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办实事。职能部门因协调服务不力造成项目流失或建设进展严重受阻的,视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继续实行重点项目企业挂牌保护和区领导蹲点分包责任制。对纳入重点保护和支持的企业项目,明确一名区领导牵头,引进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和农村配备相关人员,负责该项目从引进洽谈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投产以后等一系列的全方位、全过程协调服务,重点帮助投资者协调解决项目用地、证照手续的审批办理,排除外部干扰等问题,保证较大项目能够顺利在我区安家落户、健康发展。
6、加大新建企业周边环境治理。根据企业需要,周边硬件配套设施随时建设。严格依法维护投资客商的人身、财产、经营安全。重点项目企业可协调设立警务室。
7、实行监督评议,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区委、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采取外来企业评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舆论监督等形式,对各职能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开展监督评议,并把监督评议情况通报全区,同时作为年度考核部门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垂直管理单位要把监督评议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促进执法部门树立全局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共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落实奖励办法,鼓励投资兴业
1、对于通过招商引资形成我区财力的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招商引资人员和社会引荐人予以奖励。
2、区政府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促成项目投资、年税收实际入库形成地方财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新引进项目税收实际入库的各自然人或法人实行第一年30%一次性奖励,第二年15%一次性奖励,第三年按入住我区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奖励。自然人引进区外无偿使用资金的,按实际入库情况比照引税额奖励。
3、对入住我区正常生产和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年为区财政创税收10万元以上的,年奖励2%,50万元以上的奖励4%,100万元以上的奖励6%。奖励基金由区财政负担。
4、凡投资创办二、三产业,安排下岗职工50人以上重新就业,且稳定性收入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区财政当年按其本年度上缴区级地方财政税收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
5、对以下新建项目或重大贡献的老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1)境外客商兴办的企业。
(2)年创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
(3)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等特殊项目。
(4)创办工业园区或大型市场。
本决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文件即行废止。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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