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政〔2007〕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现就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住宿业(含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及中介服务等)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75%计征。

(五)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采矿产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30元。

(八)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十)为了保护、节约资源,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水、电、燃气、热力等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一)市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地税、国土资源、房管、建设部门代征。

(二)征收范围中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第七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代征,第八项由市房管部门代征,第九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代征,第十项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代征手续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代征办法及手续费见《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三)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代征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于每月25日前,将所征收的基金直接解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煤炭、铁矿石产业及其它非金属矿产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全市统一征收,由市代征部门征收后一并解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与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成,每年由市财政向县财政返还。

(四)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价格调节基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票据专用章”,严禁使用其它票据。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一)符合国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缴、免缴、缓缴政策的。

(二)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免征。从事建筑、娱乐、广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手续一并送交安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经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首先由使用单位向市基金办提出申请预算,市基金办、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三)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6、用于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7、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8、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好基金使用项目安全关,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基金促进作用。

五、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现未开征的县(市)暂不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六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