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3]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合作,加快我市的开发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韶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市债务承受能力,建立借、用、还款良性循环的有效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韶关市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偿贷基金”)。在韶关市财政局开设偿贷基金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

第三条市财政局对偿贷基金的统筹进行预算编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凡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单位在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落实还贷责任;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制定归还本息计划,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协助和督促按期还贷。

第五条偿贷基金的主要来源和落实措施。

(一)建立偿贷基金。

1.市政府从2003年起,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堤围费和由政府统筹的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收入、政府参(控)股公司上缴的利润、城市经营综合收益等财政收入中预留出一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03年起为20000万元,以后每年度按增长10%比例递增,专门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当年贷款本息和用于宽限期内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2.经市政府批准,每年从项目单位的投资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偿贷基金,存入偿贷基金专户。

3.2008年起偿贷本金确定为20000万元,以后年度逐年以12%比例递增。

4.偿贷基金的起点额度和逐年递增比例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每年将该部分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并归集到偿贷基金专户中,专项用于偿贷。

(二)市政府将指定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收益列为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来源。

1.市政府将以文件形式明确韶关市区和西联新区内所有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的出让收益权归韶关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所有,并同意该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以及通过签订帐户监管协议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对土地出让收入帐户进行监管。

2.市政府负责督促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土地使用证后,及时将贷款的土地抵押给国家开发银行,并且市政府将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开发银行的利益。

(三)将市政府持有的公路、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等项目的资产经营收益列为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来源,市政府授权有关企事业法人将路桥通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等收费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六条偿贷基金的使用

(一)存入偿贷基金专户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土地收益和城市经营收益等的本息,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的规定)的通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各项目单位缴交的偿贷基金及存款利息,由该项目单位作出还本付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使用。在该项目单位偿清债务本息后办理结算退回手续。

(三)借用贷款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投产、达产等特殊情况,可向市政府申请使用偿贷基金。如申请使用的偿贷基金超出该项目原上交的部分,经市政府批准,按银行同期利率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本规定由韶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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