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66号)和《常德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劳保基金征收力度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企业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劳保基金不得减免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准减免劳保基金,严防劳保基金的流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交纳费用、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和竣工决算的情况,确保劳保基金应收尽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在未缴清所欠劳保基金前,不得办理新项目的开工报建手续;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时,追缴决算超报建造价的劳保基金及少交、未交的劳保基金;对不按规定交足劳保基金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调整和完善劳保基金管理办法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全市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管理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管理经费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提取,分级下拨。

(二)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及标准

劳保基金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及省外建筑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已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镇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镇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我市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转入积累调剂金。

三、强化劳保基金使用监督

劳保基金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劳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保基金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劳保基金由市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县(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劳保基金全部存入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劳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并在每月末转入市级财政专户。转入市财政专户的资金,在提取省级积累调剂金和管理经费后,再转入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区县(市)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劳保基金支出过渡户。区县(市)征收的劳保基金主要用于本辖区内规定使用范围内项目的支付,其使用应按相关规定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其统一管理,严禁从劳保基金收入过渡户进行任何项目的支出。

拨付到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企业要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建筑企业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将应拨付给企业的劳保基金直接划拨到建筑企业所在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帐户,并定期与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建筑企业要按劳保基金的规定使用项目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报表和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收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市财政部门领取,各区县(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期结算、以旧换新”的原则向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用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以上规定从二OO三年七月一日执行,过去下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省里有新的文件出台,则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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