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6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缴费,实现应保尽保

各类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的,也必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

本市统筹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结算比例与建筑企业职工的参保率挂钩(参保率是指实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的人数占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以及雇用的木工等10个工种的劳务人员人数的比率。参保率高,则结算劳保基金的比例就高)。

二、完善征收管理,严防劳保基金流失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规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一)征收程序

1、申报。凡在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开工报建手续前,建设单位须持招投标通知书、报建申请表到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或政务中心办理缴纳劳保基金的申报手续。

2、核定。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或政务中心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取费标准核定当期工程应缴金额,并对建设单位以前缴费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当期工程应缴和以前的缴费情况,核定缴纳劳保基金的总金额。

3、缴费。建设单位按核定的总金额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存入劳动社保部门在财政设立的代管专户。

4、签署意见。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或政务中心在确认建设单位按规定缴费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建设单位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2〕249号和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建建〔2003〕265号文件,以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完善结算管理,实现应拨尽拨

(一)结算拨付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企业,方可取得劳保基金的拨付资格:

1、取得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较好;

3、企业人员相对稳定,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

(二)结算拨付标准

1、本市统筹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结算拨付标准:

(1)2006年参保率70%以上(含70%),2007年及以后90%以上(含90%)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2006年参保率50%以上(含50%)不足70%,2007年及以后70%以上(含70%)不足90%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2006年及以后参保率50%以下的(不含50%),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20%。

2、本市以外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结算条件和标准:

(1)本市以外的建筑企业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施工备案登记,在我市雇用的劳务人员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和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方具备劳保基金结算条件。

(2)省内其他市(州)建筑企业,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拨付,不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省外建筑企业完全满足结算条件的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拨付,使用市内劳务人员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三)结算拨付程序

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和拨付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1、建筑企业持《拨付手册》、《资质等级证》、《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使用情况表》等相关资料向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提出结算申请。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结算,还需持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2、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审查拨付资格和结算条件,提出结算意见。

3、财政部门复核签字,并在3个工作日内从财政代管专户内拨付。

四、完善开支管理,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各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劳保基金专户,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拨付、调剂补助给企业的劳保基金必须进各企业劳保基金专户,以确保专款专用。建筑企业结算收到的劳保基金要优先用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具体开支范围和结算方式为:

(一)建筑企业在职人员的费用:

1、总承包企业为职工参保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工伤、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结算返还;

2、用工企业雇用劳务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工伤、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结算返还;

3、企业职工安全防护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报帐审核。

(二)建筑企业内退人员的费用。参照已参保退休人员的标准,列支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实行报帐审核。

五、完善积累调剂金管理,充分发挥调剂作用

完善劳保基金积累调剂金制度。在上解省级调剂金后,积累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包括建筑企业退休人员在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收支缺口。区县(市)劳保基金积累调剂金的使用应按规定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办理审批手续。

对特别困难的建筑企业采取个案补助的方式调剂。

个案补助由特困建筑企业提出申请,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调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审批。

六、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管理服务

(一)劳动社保部门要加强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和服务。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各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相关情况;要认真审核建筑企业的拨付资格,严格掌握结算标准;要及时清缴建筑企业的欠费,对欠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企业,在结算劳保基金时及时据实抵扣;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做好劳保基金财务核算工作;加强对劳保基金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劳动社保部门签署的意见办理开工报建手续,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有拖欠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必须先缴清以前项目所欠劳保基金,方可办理新项目的开工报建手续。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劳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服务。及时复核拨付劳保基金,及时与劳动社保部门核对帐务,确保核算及时、准确和真实。

(四)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劳保基金的征收、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把关不严,造成劳保基金流失的,市政府暂缓下拨企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五)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要优先用于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劳保基金,以及长期大量拖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医疗保险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以劳保基金作为竞争工程项目条件承诺建设单位返还部分或全部劳保基金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拨付资格。

(六)劳保基金管理工作经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向市财政申报,财政部门参照湘建建〔2003〕26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后下拨到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处和建设部门的管理费专户。

七、以前出台的有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