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常政发〔200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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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效益,更好地为农民医疗保障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筹资机制,严格基金监管
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要不断探索筹资形式,完善筹资机制。筹集资金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更不能由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五保户、特困户和“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征缴机构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及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基金专户。
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湘财社〔2004〕3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程序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07〕1号)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报销程序。对农合基金要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院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确保农合基金正常运行。要强化定期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运行、使用情况纳入市、县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内容,有效防止基金的损失风险和透支风险。要简化医药费用补偿报销手续,为农民报销医药费用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建立县、乡、村医药费用补偿三级公示制度,每月在县级合管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和村部公示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保证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监察、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视其情节,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理分配基金,科学制定方案
新农合基金要按照“大病统筹为主”、“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分配。新农合医疗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家庭门诊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统筹基金是新农合医疗基金的主体部分,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农合基金的85%,也可将新农合基金全部用作统筹医疗基金。统筹基金包含住院医疗基金和重、慢病门诊医疗基金,其中住院医疗基金占85%,重、慢病门诊医疗基金占15%。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的设立由区县(市)政府决定,设立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的,可按参合农民人均不超过8元的标准提取家庭门诊账户基金。农民可用家庭门诊账户基金到定点医疗单位购买药品,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抵交下年度缴费。风险基金的规模应当维持在年度基金总额的12%左右,风险基金分年度按基金总额的3%的比例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应从结余基金中划转,风险基金储备达到规定规模的不再继续提取或者划转。
年度基金使用结余控制在10%以内。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有关卫生费用,包括计划免疫费用、重大传染病防治费用和开展疾病普查、筛查等的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开支。
全市新农合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偿模式,即补住院、补若干非住院的重、慢病门诊、补计划内分娩、补家庭门诊。住院基金中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补偿起付线:一级定点医院(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100元,二级定点医院300元(含市级未定级医院),三级定点医院800元,省级定点医院1000元。纯中医药治疗,市、区县(市)定点中医院分别为500元、200元。
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院(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60%,二级定点医院50%(含市级未定级医院),市三级定点医院30%,省级定点医院25%。纯中医药治疗,市、区县(市)定点中医院分别为50%、60%。参加新农合的家庭成员连续缴费3年以上,均未享受住院补偿待遇的,从第4年起,其家庭成员的住院补偿支付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2%。
补偿封顶线:2万元。重、慢病门诊补偿病种控制在20种左右,每一病种年补偿金额控制在500-2500元之内;住院分娩补偿平产200元、剖宫产300元,难产纳入住院医疗补偿;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实行医疗费用分段定额补偿,即医疗费用每1000元补偿100元,补偿额达封顶线;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超过封顶线的实行第二次补偿,即医疗费用每1000元补偿100元,补偿额第二次达到封顶线。国内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体内放置材料、人造器官、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单项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较高的项目,须严格掌握使用指征,其费用按60%纳入补偿范围。
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按二级定点医院对待。参合农民在本市范围内任一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均按当地一、二级定点医院同等对待。需在本区县(市)以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必须向本区县(市)合管办报告或办理相关手续。非定点医院诊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区县(市)合管委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和调整本地的《管理办法(草案)》,并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区县(市)政府发文实施。
三、坚持工作标准,加强定点医院管理
定点医院实行分级认定与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直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分别签定工作协议。本市范围内各区县(市)确认的定点医院实行互认制度,各区县(市)合管办要相互配合,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定点医院要积极配合各级合管办对参合病人的有关住院情况的查询。
定点医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准入许可,具有与定点医院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定点医院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要建立定点医院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服务行为的监管,监督定点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对参合住院病人自费医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一、二、三级医院个人自费部分分别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5%、15%、30%。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乱收费行为。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时,须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对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告、公示。
要建立定点医院监管制约机制,由市、区县(市)合管办对定点医院收取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其额度按定点医院上年度农合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总额的1-3%收取。对定点医院违纪违规收取的合管病人经费、套取的合作医疗基金及相关责任指标超标应扣除的费用,由市、区县(市)合管办按相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上缴财政。
四、搞好机构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要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管理和经办机构,保证经办机构必须的工作用房、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条件;要将新农合宣传、筹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费用,严禁增加定点医院和参合农民负担的行为。
完善新农合档案信息和基础资料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信息化建设,维护、使用好信息平台,提高信息传输和监管效率,实现参合农民信息网上查询和病人在区县(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网上审核,出院时即时报销,并逐步实现市级定点医院网上审核,即时报销,方便病人。
市、县、乡三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要加强对新农合各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狠抓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各级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优质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公平公正,快捷高效,让参合农民满意。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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