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8〕60号
颁布日期:2008-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8〕60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市农业局二○○八年九月五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36个,成员总数422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功能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宗旨;坚持以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为依托,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效发挥“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带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积极作用;坚持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为支撑,增强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二、发展重点

一是围绕农业主导产业、优势项目、特色农产品加快培育发展。在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结合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一村一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努力实现一村一个主导产品、一产品一个合作社、一合作社一个品牌,力争到2013年,各县、区的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以上带动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二是鼓励多主体积极参与兴办。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围绕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建设,引导基地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发挥基层供销系统的技术、资金、网络优势,鼓励基层供销社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三是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合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农业行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市场竞争、产业带动、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3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80个以上,基本覆盖全市每一个镇;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5万户左右,占农户总数的12%以上;培育5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培育2个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或合作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创建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典型示范

积极实施省农业厅提出的示范社建设“1122”工程,以典型示范效应推动合作社发展。结合我市实际,5年内争取每个镇培育1个以上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市级培育2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

五、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根据《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潮发〔2007〕16号),从今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50万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各项支农资金计划要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各项农业建设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三)实行税收优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提供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

(五)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工作,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试点工作,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法和路子。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积极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指导合作社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合作社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和完善组织章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有关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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