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9-1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6〕267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行政规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6〕267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01年9月30日前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工作,由市府法制局牵头组织,并对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将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于2006年9月底前报送市府法制局。
二、清理工作由各起草部门对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进行,对未列入目录但又确需清理的,各部门也应将其列入清理范围。清理过程中,凡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客观情况发生根本变化而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各有关部门应于2006年11月1日前将清理目录报市府法制局。
三、对拟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明令废止;需要对原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的,由原报送部门起草修订草案,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程序上报市政府重新发布。各有关部门对自行制定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
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清理工作有任何疑问,请径向市府法制局法规科反映(联系人:黎振声,联系电话:22831351,传真:22831352)。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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