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府〔2007〕62号
颁布日期:2007-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2007〕62号

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2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三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合作制原则,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深化改革和紧抓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更新思想观念,创新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服务载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合作经济新体系,把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改造成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为打造“后发河源”,促进农村“三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必须遵循以改革促发展,在发展中深化改革的原则,并在改革发展中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在全市供销合作社建立起连接城乡市场、连接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连锁配送的现代流通网络。形成社有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社区消费服务社、“农家店”(加盟店)为主体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与加工储运、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的烟花爆竹销售、农业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咨询反馈等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打造供销合作社新品牌,树立供销合作社新形象,在加快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新的贡献。同时,要按照自愿、平等、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帮助农民增收。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发展“四个一”和推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目标,建成以“以经营服务体系”为基础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重点培育发展连锁经营龙头企业10家,发展兴办连锁经营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加盟店)100家,农产品加工流通专业合作社40家,连锁经营社区消费服务社(综合服务社)80家;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500家。到2010年,全市系统深化用工和产权改革基本完成,现有职工身份实现平稳置换,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全系统经营总量比2005年翻一番,在消灭亏损基础上,经营利润每年保持10%左右的增长。

二、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步伐,必须始终坚持合作制方向,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三个放开”(放开入社资格、放开入社资本、放开使用人才)、“三个打破”(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打破集体所有制界限、打破行业经营界限)的原则,冲破改革发展中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创新经营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创新服务载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新机制,把农村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以转换机制和产权多元化改造重组社属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供销系统的龙头企业

5年内重点培育10家以上龙头企业。要在全市系统社属企业中,对经营状况较好,资产质量较高的企业,进行全面深化改革,集中力量做大做强,并重点培育成为省市级龙头企业;对经营困难、靠出租资产维持的企业实行合并重组或出让;对经营陷入困境、资产质量差、亏损包袱重的企业,坚决停办,退出市场。另外对承担归口经营等政策性业务及支柱产业的优势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并实行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置换职工身份,优化配置资源,发挥系统优势,做大做强,培育成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

(二)以组建中心社和兴办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大力改造和巩固基层供销社

要以县区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用3至5年的时间,完成对全市基层社及经营服务网点的改造。一是对经营资产相对较好的、有发展基础的基层供销社进行保留改造,按照合作制原则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以此为依托大力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二是对经营运转困难、资不抵债的基层供销社实施合并重组改造,有条件的按区域或市场集中流向合并组建成中心社,或改造成专业合作社,也可改造成“万村千乡”“农家店”或综合服务站,无条件的实行关闭停办,退出市场。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经营服务网点,改造成“万村千乡”、“农家店”或加盟店,也可办成综合服务社,形成布局合理、遍布乡村、服务全面、信誉优良、稳定市场、保障农民利益的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打造新的品牌,树立新的形象,做出新的贡献。

要按照“一镇办3个专业合作社”的要求,大力兴办和领办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根据促进农村“三化”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各县区要把兴办和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点来抓。以专业合作社服务农民、带动农民,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实现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有效衔接,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帮助农民增收。

三、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供销合作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是发展现代农村物流业,推进农村“三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深化认识,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工作放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抓,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扶持体系中统筹推进。要成立专门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政策扶持,努力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挂账问题。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至2011年的年度预算中,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的专项资金,作为帮助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和实施办法参照省财政、劳动保障、审计厅及省供销社共同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拟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政府要按此精神,根据本地区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挂账情况,每年安排相应资金,解决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问题,扶持本地供销社改革和发展。

(二)要根据我市实际,逐步建立完善市、县级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商业储备制度,并视财力情况拨出专项资金作为化肥储备风险基金,以有效调节市场,平抑农资价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肥储备风险基金的使用,承担储备任务的由市、县农资公司(或配送中心)报本级供销、财政部门核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有效监督。

(三)要加强县区供销联社队伍建设。县区供销联社人员、编制、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市、县联社担负着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管理职责。赋予市、县区供销合作联社为本系统业务范围社会团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加强对系统内行业协会及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鼓励市县供销社依法参与再生资源产业经营,建立环保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体系,为发展循环经济作出贡献。

(五)给予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改革转制中政策优惠。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在改革转制中为筹措改革成本需处置变现资产的,属本级社属企业(包括基层社)之间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房产部门办理转户中只收办证工本费;资不抵债企业转让产权或利用土地旧厂房开发建设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金。

(六)妥善安置好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的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计划;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市、县区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供销合作社作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职工移交社区管理的费用,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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