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2003]75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到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保障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起,在基本养老金进行年度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全市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调整如下:

一、市属单位

(一)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固定工、干部的退休人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系数按0.8计算的金额与按0.7计算的金额相比,增加差额不足110元/人月的,补足110元/人月。

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合同制工、临时工的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110元/人月。

(二)1995年7月至2003年6月办理批退,并核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过渡性养老金增加30元/人月。

(三)1995年6月前办理批退,并核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过渡性养老金增加50元/人月。

二、镇区单位

(一)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固定工、干部的退休人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系数按0.8计算的金额与按0.6计算的金额相比,增加差额不足200元/人月,补足200元/人月。

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临时工的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上增加200元/人月。

(二)2003年6月前办理批退,并核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过渡性养老金增加50元/人月。

三、基本养老金最低保护线从400元/人月提高到430元/人月。

四、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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