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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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韶府〔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于1998年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0年在各级财政支持下,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表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少农村贫困人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全面建立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的,以保大病(住院)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村。从2004年开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县(市)保持在55%以上,市辖区保持在70%以上;2006年,县(市)达到60%以上,市辖区达到80%以上;2010年全市达到85%。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㈠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合作医疗经费,省、市、县、镇各级财政和村委会每年按规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㈡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又务必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使每一分钱都用在农民的健康保障上。
二、组织管理
㈠统一制度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办镇统筹、逐步过渡到县办县统筹的模式,曲江、仁化两个试点县2004年实行县办县统筹,其他县(市、区)2006年实行县办县统筹。可设立家庭帐户制度,即将个人出资部分计入家庭帐户,发生住院费用后,先从家庭帐户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合作医疗资金按规定补助。
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社保、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县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㈢统一实施时间。将合作医疗年度的起止时间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个乡镇的合作医疗工作要同步进行。合作医疗实行统一时间筹资,每年11月至12月为合作医疗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到期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各县(市、区)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
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和基层组织年度考核内容。
㈤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会议、座谈、广播、电视、报刊、传单、墙报、标语等形式,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讲清合作医疗的方案,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筹资标准
㈠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不能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经核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农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可在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㈡市、县、镇政府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扶持资金,其构成比是2:2:1,2004年市、县、镇分别扶持2元、2元、1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逐步达到中央和省提出的10元标准。
㈢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㈣省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年人均10元扶持。
四、保障水平
㈠住院报销支付上限不低于30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30%。计划内生育的产妇住院分娩应纳入报销范围。
㈡有条件的地方可兼顾门诊报销,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当地卫生院就诊的免收挂号费,免缴部分由合作医疗办统一定期支付。
㈢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必须进行科学测算,做到量入为出,充分利用,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5~20%的幅度。
五、资金管理
㈠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专户储存,独立建帐,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合作医疗基金。
㈡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资金,由镇、村组织人员进行收缴,存入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省、市、县、镇财政支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㈢县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缴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大额医疗费的减免和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要单独设立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㈣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审查、公示。资金审查应有镇人大代表、参加农户的代表参与,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镇、村两级要把本地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季度向村民公开通报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㈤加强审计工作,严肃合作医疗财经纪律。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财经纪律。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办公费用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严禁从农村合作医疗保偿金中提取。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防止挪用、挤占、拆借、贪污和各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的发生。
六、医疗服务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成本。
建立逐级转诊制度,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统计工作
建立和规范合作医疗统计制度,实行登记造册、农民发证、建立档案,报销必须有规范的凭证,资金使用要有明细的会计财务帐。每月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一次统计报表,有条件的地方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数据应输入微机。各级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和取信于民的精神,认真做好合作医疗情况的统计核实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合作医疗工作的真实情况。要结合政务公开,把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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