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企业离退休人员2004至2005年度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汕头市企业离退休人员2004至2005年度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汕劳社[2004]6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和《关于2004至2005年度汕头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汕府办[2004]8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7月份起调整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汕头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04年6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按670元的2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25%,下同)计发。

2、南澳县按536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下同)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按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1%,分别增加0.5的比例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原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670-637)÷637×0.5+1],即原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1.03。

2、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按市府办《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4]87号)的规定计发。

二、对在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职工,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按670元的20%计发;

2、南澳县按536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出计发基数,然后按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和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年度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再加上调节金后,计算退休当年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退休当年应发月过渡性养老金数额=按2002年9月30日截止日期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计发比例(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1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1.2%)×[(609-577)÷577×0.5+1]×[(637-609)÷609×0.5+1]×[(670-637)÷637×0.5+1]+调节金(按1997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即核定的计发基数×1.03×1.02×1.03+56.2元。

2、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按市府办《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4]87号)的规定,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省府办《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的有关规定拟订计发方案,报当地政府颁布实施。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三、澄海区养老保险二、三档次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方案另行通知。

四、企业离休干部按省、市有关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规定执行。

五、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津贴标准仍按670元为基数计发,南澳县按536元为基数计发。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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