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办[2004]2号

关于实施《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激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9月5日根据《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精神,下发了《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现结合新修订的《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3]134号)以及我市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对实施《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激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而设立的,其主要目的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全社会科技进步。

二、从2004年起,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技奖励项目和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资助项目两个部分,每年分两批受理:3月份受理科技奖励项目,9月份受理科研立项资助项目。

三、受理科技奖励项目按新修订的东府[2003]134号文件执行。

四、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资助项目原则上按东府〔2002〕81号文件执行,但申报人须对申报项目的产业化前景和效益预期作出充分说明,并附上《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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