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德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案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德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常德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常德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常德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案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二)对部、省属在常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常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标准向所在单位征收。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五)对承建市城区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的按预算总造价0.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包工不包料的按建安总额2.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
(六)对市城区营运的出租车按每年每台800元的标准向车主征收。
(七)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八)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分工
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第(三)项由市收费管理局代征;第(四)项由市文化稽查支队代征;第(五)项由市建设局把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第(六)项由市交警支队把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各代征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解缴到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三、本方案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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