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及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文号:潮社保〔2007〕6号
颁布日期:2007-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潮社保〔2007〕6号

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及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2006]54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06社保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劳社[2006]115号)精神,现就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和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起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统一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并已按原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发待遇的,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重新核定,多退少补。

二、调整2006社保年度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月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其中,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月调整增加40元。

2、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450.2元的,补齐到450.2元。

3、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原基本养老金中有“暂保留待冲减”金额的,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在“暂保留待冲减”中予以冲减。

4、2006年7月份至2007年1月的调整增加额在2月份一次性补发。

5、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后,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标准的调整

1、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0元计发,其中:

丧葬费:按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即1110×3=3330元;

抚恤金:按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即1110×3=3330元;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条件的,按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发,即1110×6=6660元。

2、2006年7月1日后死亡且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申领死亡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待遇按新标准重新计发,并补发差额。

三、其他问题

(一)养老金年度调整核对问题

1、有退休(职)人员的市直企业请于1月20日起到我局待遇核发科领取《潮州市2006年(社保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核对表》(下称核对表),经核对无误的,填报《2006社保年度退休(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核对表》一并送我局待遇核发科审核。

2、退休军转干部、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低于450.2元的,单位须填报《退休军转干部、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补齐养老金审核表》。送审核时,属军转干部的,须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属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的须提供《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职称类别详见附表三)。

3、有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重核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重核的单位,请到我局待遇核发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重核表》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重核表》,并归入退休人员档案。

(二)各县、区参保单位填报时间,由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通知。

附:1、《2006社保年度退休(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附表一)。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补齐养老金审核表》(附表二)。

3、《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设置一览表》(附表三)。

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0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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