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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汕头市区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汕头市区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劳社〔2003〕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2〕268号)及汕府〔2002〕166号文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调整2002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市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再按以下原则增加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2002年10月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市区2002年10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100%。
二、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在2002年10月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市区2002年10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70%。
三、上述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调整加发的总额达不到20元的,按20元加发。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月的,按300元/月发放。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计入过渡性养老金,从2002年10月起发放,纳入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基数。
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的调整办法。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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