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汕头市区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汕头市区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劳社〔2003〕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2〕268号)及汕府〔2002〕166号文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调整2002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市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再按以下原则增加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2002年10月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市区2002年10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100%。

二、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在2002年10月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市区2002年10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70%。

三、上述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调整加发的总额达不到20元的,按20元加发。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月的,按300元/月发放。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计入过渡性养老金,从2002年10月起发放,纳入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基数。

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的调整办法。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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