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号:穗建筑[2007]566号
颁布日期:2007-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7]566号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我市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鉴于目前花都区、番禹区、南沙区分别在编制上明确了推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管理职能和部门,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请花都区、番禹区、南沙区负责辖区该专项基金的征收和退还工作。专项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缴入区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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