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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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6〕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
联动试行方案
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共同发展,使广大农民在参加无偿献血后既可享受相应的用血优惠待遇,又可以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建立我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
一、任务和目标
充分利用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网络,向全市广大农户宣传无偿献血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逐步改变他们的传统观念,使我市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合作医疗,改变我市无偿献血工作靠政府下达计划任务、靠城镇居民的状况。推动我市实现无计划指标自愿无偿献血100%的目标,促进农村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共同发展。
二、优惠措施
凡当年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可在次年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费用和优惠补偿费用由各县(市、区)献血办在互助金节余中支付。具体优惠措施如下:
(一)凡当年有一人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按献血量200、300、400毫升分别赠予其全家次年2、3、4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费用(发放交费代用券)。农户个人献血每次最高400毫升,再次献血间隔期必须半年以上。
(二)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还可享受我市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一次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医疗临床需用血时,可按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指免收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下同);自献血之日起5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2、累计献血量达600毫升者,自献血满600毫升后一个月起,3年内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下同)需医疗临床用血时可享受所献血量2倍的免费用血。3年后享受所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3、献血者所捐献血液经韶关市中心血站检测不合格者,不享受前述1、2条之规定,但本人用血时可终身享受免费使用所献血量等量血液。
以上三项规定的费用,由用血者凭医疗单位用血凭据、《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献血办报销。
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用血时除上述证件外,还需带《户口簿》或其他有效的关系证明到所在地献血办报销。
(三)参加无偿献血者本人同时可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优惠补偿政策,其因大病住院的医药费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在原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基础上再增加补偿3%,年最高封顶1000元,增加的补偿经费由县、市、区献血办在互助金节余中支付。
三、方法与步骤
(一)组织宣传阶段。
1、成立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韶府办[2006]105号)。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2、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1)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联动方案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督导和表彰。
(2)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资料发放、组织献血工作。
(3)市农村合作医疗办负责宣传资料的编印,编印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或献血办在互助金节余中支付。县(镇)农村合作医疗办负责参合人员的造册登记、补偿支付、结算统计等工作。
(4)各地献血办负责资金的结算、审核、支付等工作。
(5)市献血办负责交费代用券的统一编印;市中心血站负责发放交费代用券和血液采集等工作。
3、调查摸底、确定试行点。
各县(市、区)在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乡镇(村)的基础上,结合乡镇(村)户数、人口数、上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年龄结构等情况确定试点镇(村),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市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使农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并能确实感受到“联动”的好处。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先行确定1—2个镇(村)为试点,把工作做扎实后再全面展开。
4、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宣传主题:“献一片爱心,保全家平安”、“一人献血,全家受益”。
(1)对镇、村干部进行无偿献血普法培训。依托县(市、区)献血办对试点的镇、村干部进行《献血法》普法培训,从普法的角度对《献血法》及本实施方案进行宣传。提高镇、村干部对宣传、贯彻、实施《献血法》重要性的认识,为献血工作在农村广泛开展奠定基础。
(2)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通过印发致农户的一封信、编印和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竖立大型墙体广告、主流媒体宣传、文艺下乡等形式,把科学献血知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献血工作政策法规送进农村的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献血阶段。
县(市、区)献血办协调安排,各镇政府、行政村负责组织农民献血并预定时间、地点,由市中心血站或县采血站到镇、村集中采血,提供上门服务;或由村民自行到各县(市)区采血站献血。
市中心血站或县采血站应增加下乡宣传采血车次,为自愿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统计结算阶段。
1、凡当年农民献血后,凭献血证和交费代用券在当年10—12月(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交费期),到户口所在地的镇、村交费点办理减免手续。
2、由各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将献血者的姓名、编号、当年献血量、免费参合人数、交费代用券等收集统计在案,转交各县(市、区)献血办核查。各献血办经核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核准数拨付参合资金给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献血者因患大病住院补偿所增加的经费由各县(市、区)合作医疗办汇总,将呈报表与献血者医疗收据复印件交各献血办核查存档,在10个工作日内按核准数拨付资金给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总结表彰阶段。
各县(市、区)联动领导小组在次年2月前对本辖区工作及时做好总结,并向市联动领导小组上交总结报告。市每年召开一次联动工作总结表彰会。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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