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粮食局《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市粮食局《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全市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骨干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在县(市、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守法、诚信经营,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本地区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实施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业管理所需合理费用从同级财政核定的经费中解决,不增加粮食经营者(即管理和指导对象的经济负担)。

第四条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定点管理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现代公共行政理念,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按照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确定

第五条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确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中介组织推荐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确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确定工作,并及时完成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确定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从事粮食收购者必须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诚信经营,最近连续三年无违法、不良经营行为。

(四)具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粮食经营设施和条件。

(五)具有较强的粮食经营能力,粮食经营业务量最近连续三年在本地同行中居于中等以上水平。

(六)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和政府下达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向确定为本级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经营者颁发确认证书,通过公共媒体公告确定的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名单。

第三章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实施下列监督检查:

(一)对骨干粮食经营企业条件进行年度核查,在有关公共媒体上公布核查情况;

(二)对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对企业经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和服务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承办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

(二)服从和服务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粮食应急安排和统一调度,承担政府下达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三)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市场监测信息,报告当地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可能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统计报表、资料;

(五)开展粮食产销衔接,掌握必要的粮源,依法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六)参与粮食产业化经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粮食流通职责。

第十二条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承办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时,享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相应权益;

(二)完成政府下达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后,获得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物资、设施征用补偿或费用补贴;

(三)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粮食政策法规、粮油市场信息和粮食行业发展动态等情况;

(四)优先纳入政府粮食产业发展扶持范围,得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发展指导和服务;

(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报表、资料,报告有关情况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骨干粮食经营企业提供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等咨询和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确定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骨干粮食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有2个以上工作人员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进行,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活动;

(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骨干粮食经营企业经年度核查不符合确认的条件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由原确认机关收回确认证书,取消授予的确认资格,在公共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者,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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