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2007年桂林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2007年桂林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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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5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2007年桂林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监察局制订的《2007年桂林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2007年桂林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二○○七年一月五日)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和要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2007年我市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7年,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主线,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为重点,以解决当前存在的少数部门、单位和职工精神状态不佳、发展软环境不优、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等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围绕发展抓效能,抓好效能促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制环境,排除一切阻力、冲破一切障碍、克服一切困难,以优良的环境、优质的服务开创桂林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出台的《桂林市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巩固、完善、创新、提高,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主要内容和重点
2007年,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情况。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督促各县区、各部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切实加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履职行为,维护机关形象。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事项条件、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行公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减少对企业的检查。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利用行政审批之机吃拿卡要、搭车收费等;对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凡是没有向社会公示的收费项目,要予以清理纠正。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缴、罚款分离的制度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二)加强对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一站式”、“一个窗口”服务方式。凡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经常性办证、收费的政府部门和单位,都要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窗口”,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违规处罚措施。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和考核。认真受理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要利用新闻媒体、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政风行风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损失的行政决策行为;对不履行行政职责或不正确、不认真、不及时履行行政职责及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对违反政府规章、贻误行政管理、影响机关形象、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行为以及“四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办班)等现象,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制度
督促和检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的情况。各县区、各部门在继续推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和办事公开制度的基础上,执行下列规定:
(一)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的情形和责任追究范围。
(二)实行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根据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确定评估考核内容,量化评估考核标准,定期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和奖优罚劣的依据。
(三)实行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在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窗口设立受理投诉工作点;要设立和公布本县区、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电话,积极推行网上投诉,公布邮箱网址,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四)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五)实行同岗替补制。机关对外办事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补缺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五、工作步骤
2007年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学习整改(2007年1—3月)
1.召开全市“建设软环境优化年”动员大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动员讲话。
2.对机关作风、办事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深入工矿企业、乡镇社区等基层单位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3.开展学习和整改活动。要以解决当前存在的精神状态不佳、发展软环境不优、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等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与群众生活和企业发展关系密切,审批事项和执法权力集中,基层和群众意见反映较多的部门作为学习整改的重点。
4.建章立制。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和工作要求建章立制,着重建立和实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办事公开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制、行政效能投诉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同岗替补制等十项制度,报市效能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以上工作由市效能办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组织实施。
(二)督促检查(2007年4—5月)
1.督促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2.督促检查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按规定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窗口”,推行政务公开,由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
3.督促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组织“暗访组”以隐蔽拍摄的方法查找机关作风、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由市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党委和政府督查办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巡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县(区)、部门进行检查,由市效能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责任追究(2007年1—12月)
1.召开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2.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基层单位对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通过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有行政效能过错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选择其中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3.单位在年内被群众投诉两次,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要对单位进行效能告诫,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工作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效能评估和考核(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
1.年中、年底分两次对我市行政效能状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总结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推动各县区、各部门改进工作(7月或次年1月)。
2.认真执行《桂林市直属机关目标管理方案(试行)》。对在评比中当年排名后三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单位,要对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
以上工作由市效能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组织领导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不断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推向深入。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各项业务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效能监察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理清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努力提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整体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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