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改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改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2007〕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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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2007〕8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改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7年10月16日至11月5日期间,国家审计署赴广西住房公积金审计组,对我市2006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充分肯定了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重点在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提出了整改意见。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审计署赴广西审计组针对我市提出的整改意见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近一段时间,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清查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和县区部分单位存在没有按工资总额为基数,以不低于工资总额5%的比例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一是部分县区存在财政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基数和缴存比例为供养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问题。审计中发现2006年平乐县缺缴231.07万元,资源县缺缴131.43万元,永福县缺缴62.47万元,兴安县缺缴193.41万元。
二是财政供养以外的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数量较多。审计中发现2006年全市(含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标准的这类单位有452个,缴存人数23026人,少缴890万元。
二、整改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此次的清查整改工作,要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上述问题及时进行自查整改。县区管理的单位由县区组织开展工作,市管理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赴广西审计组关于“审计中发现的2006年的问题在2008年2月以前要逐一进行清查和催缴”的承诺,针对2006年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要求:
1.部分县财政部门没有按规定的缴存比例为供养职工缴存公积金的问题,请相关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争取在今年内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要求在2008年的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解决。
2.财政供养以外的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求按标准补齐,对确有困难的,在相关单位作出补缴计划的情况下,可实行分期补缴。
(三)为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这次的清查要求对历年(包括2007年)类似问题一并开展清查,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清查结果。
(四)各县区财政供养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清查情况要求在2008年2月30日前,由财政部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2811191网址:[email protected]),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附:1.《县(区)财政供养单位历年欠缴住房公积
金情况汇总表》
2.《2007年度县(区)财政供养单位缴存公积金情
况明细表》
3.《2007年度县(区)财政供养单位缴存公积金情
况汇总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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