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省对市责任目标监控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省对市责任目标监控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办〔2006〕4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省对市责任目标监控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省政府向我市下达的责任目标包括: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消费和出口拉动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教育、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共5类35项。这些目标的完成情况直接反映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为了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目标管理工作,加强省对市责任目标运行的监督,使省对市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责任目标分解到有关单位进行监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目标监控单位负责监控的目标
(一)市统计局监控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增长18%,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为51.5%;2.三次产业结构的比重分别是17∶59.8∶23.2;3.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6%;4.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150%;5.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13%;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3%,其中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8.城镇化率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9.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7%;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11.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9‰以内;1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2%;13.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5%。
(二)市财政局监控目标:1.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6%(一般预算收入,以市人代会通过的计划数为准),其中国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增长12.2%,地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增长15%,财政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增长21.1%;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得到保障。
(三)市农业局监控目标:1.完成解决和巩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人数0.42万人,其中,解决温饱人口0.13万人;2.认真落实各项补贴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不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
(四)市商务局监控目标:1.对外贸易出口总额6926万美元;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3600万美元。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控目标:国债项目和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六)市旅游局监控目标:国内旅客人数增长10%,国内旅客旅游收入增长20%;旅客投诉率控制在0.5‰以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控目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9‰以内。
(八)市林业局监控目标:完成12.31万亩造林绿化任务。
(九)市公安局监控目标: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无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十)市综合治理办公室监控目标: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本地社会大局稳定。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控目标:1.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2.城镇新增就业2.3万人;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81万人,其中“4050”人员等困难群体再就业0.3万人;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十二)市民政局监控目标: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十三)市环保局监控目标: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
(十四)市监察局监控目标: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十五)市信访局监控目标:赴京集体上访控制在2批以内,赴省集体上访控制在3批以内;到省重访率全年不超过13%;对省以上立案要结果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不低于85%,年底结案率不低于95%。
(十六)市科技局监控目标: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2%。
(十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控目标:加强安全生产,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十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控目标: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监控目标:全年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51个(其中上半年关闭20个,占全年目标任务40%)。
(二十)市建设局监控目标:新增新型墙材产量完成2.58亿标块(2006-2007年目标任务的50%),自7月1日起市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市政府目标办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责任目标进行监控分析。各目标监控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在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目标的基础上,强化对所监控目标的跟踪监控,每月15日前向市政府目标办报告所监控目标的运行情况,同时向目标承办单位通报。
三、各监控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向省对口部门汇报工作,掌握上级部门对我市目标的认定情况,并随时向市政府目标办报告。
四、市直各单位向省对口部门报告工作时,凡涉及省对市目标完成情况的,必须经该目标监控单位认定,不经认定上报,影响省对市目标考核成绩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由于监控单位监控不力而影响省对市责任目标考核成绩的,要追究该监控单位的责任。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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