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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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2006〕3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解决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生产环节进行生产,提高同一类农产品的质量和规模,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广和普及农业新技术,培育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33%。但是,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差、服务能力有限、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引导,强化服务,切实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步伐。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坚持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加快发展为前提,以提升水平为重点,以注重规范为关键,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着力引导其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提升发展层次,切实增强实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侵犯农民的家庭经营自主权,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农户自主合作、自主兴办、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制定合作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
3.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同时逐步发展壮大。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追求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和积累归其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盈余分配时,应在保证合作组织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交易额比例分配给本组织成员。
4.坚持因地制宜、多层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地联合与合作,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专业合作组织体系。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分区域、分行业树立5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典型(其中种植业15个,养殖业20个,加工业10个,其他5个),通过重点扶持,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各县(区)要重点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乡(镇)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培育典型,力争到“十一五”末,使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服务功能齐全、带动能力强、内部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争取有50%的农户加入,有6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我市农民组织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保持我市在全省的领先地位;使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六有”:一是有规范的名称,依法经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是有3人以上(含3人)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且80%的成员为农民;三是有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退还”的原则组成;四是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出资方式,明晰的产权关系,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五是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等生产要素;六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规范注册登记。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工商〔2006〕70号)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发照。民政和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减少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缴的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商标注册、地方优势品牌的培育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市、县(区)两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实行重点扶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优惠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会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五)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在全市范围内尽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六)制止各种乱摊派、乱集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加强舆论宣传,搞好组织发动,加大示范引导,多方面提供扶持和服务。各县(区)、各乡(镇)要充实力量,确定专人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及供销合作社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要重点加强经济理论和合作理论知识的培训,通过多层次培训,使各级党员干部和群众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区别,处理好两者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农村基层组织的引导和指导作用,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农业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在完善章程、健全机构、普及知识等方面,加强辅导和培训,并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产品营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进本行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都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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