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其他市做法,现对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1.宾馆、旅店业、招待所月营业额在1万元以上的住宿营业单位,价格调节基金由按营业收入的5%降为1%计征,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直接征收;

2.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由按营业收入的1%降为0.5%计征,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

3.个体客运车辆价格调节基金按车型每辆每月大型客车征收15元,中型客车(含面的、小轿车)征收10元;个体营运货车价格调节基金按标定载重量每月每吨3元,挂车每月每吨1.5元征收,由市交通局代征;

4.邮政、通讯(包括联通、移动、电信、网通、铁通、信息传媒等)、供水、供气、供电行业价格调节基金按营业收入总额的0.1%计征,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

5.金融系统(包括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价格调节基金按工资奖金总额的0.5%计征,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

6.煤炭行业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销售收入的0.1%计征,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

7.石油行业价格调节基金按销售收入的0.3%计征,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

8.烟草行业价格调节基金按销售收入的0.1%计征,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1.市基金办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实行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两种方法。代征部门要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同时加强自身管理,自觉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规定,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

3.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4.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全部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鹤壁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章”,征收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交到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5.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帐目、纳税凭证,或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

1.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免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2.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凭《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免征3年价格调节基金。

4.其他可以申请减免基金的情形。

属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减缴或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向市基金办提出书面申请,基金办初审并报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减缴或者免缴。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1.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时,市基金办提出意见,报请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使用。

2.使用范围

(1)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进行市场平抑;

(2)在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对市场价格平抑;

(3)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4)副食品生产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科研开发等设施的建设;

(5)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支出。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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