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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2006〕3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5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重视下,住房公积金工作成效明显,对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仍存在归集面低、个贷工作薄弱、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个别县、区财政供给人员至今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重影响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开展,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住房公积金工作提高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对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区,要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补缴前几季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列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二、各县、区要按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落实情况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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