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政〔2006〕3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5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重视下,住房公积金工作成效明显,对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仍存在归集面低、个贷工作薄弱、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个别县、区财政供给人员至今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重影响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开展,损害了职工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住房公积金工作提高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对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区,要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补缴前几季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列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二、各县、区要按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落实情况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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