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政〔2006〕3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我市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销工作的体现。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主要形式和当前工作重点

(一)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领域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做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乡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

(二)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作用,加强社区管理,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

(三)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110”和工商部门“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传销活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侦查力度,积极抓捕传销头目和骨干,取缔传销网络,公开处理一批骨干分子。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依法重点打击利用传销活动进行的非法经营、组织诈骗等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组织以及暴力抗法分子。

(四)区别对待,做好各类传销人员的分类处理工作。对参与传销活动的有关人员,要依据其行为性质区别对待,既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又要积极争取有关人员的向善转变。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大多数群众,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好解救或遣散工作,使其自觉停止传销活动,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五)严格依法行政。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谛,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或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合力

各县(区)要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打击传销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予以安排,并抓好督促检查。

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和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对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严厉打击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压冻结等工作。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直销演变为传销。

监察机关要监督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情况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车站及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民间组织中的传销活动,依照工作职责开展传销人员的遣返、救助等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引导各新闻媒体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案例(须向有关部门报审),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为加强对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鹤壁市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督办重大案件。

组长:马方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樊举格(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雷明(市商务局局长、整规办主任)

成员:王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建中(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廷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世庚(鹤壁银监分局副局长)

陶国胜(市教育局纪检书记)

张文书(市交通局副局长)

董撵群(市财政局副局长)

关少可(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辉民(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合生(市民政局副局长)

葛文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召(市商务局副局长)

董正保(市商务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董正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刘绍民,电话:3386113)。

(二)搞好沟通协调,建立工作制度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打击传销工作有关问题,汇总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部署工作。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综合治理。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打击传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和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调整充实各级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各县(区)要以乡(镇)、社区、村为单位设立责任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所管辖区无传销组织、无传销窝点、无传销活动。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排除一切干扰,把打击传销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措施不力等导致传销活动猖獗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大对《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做好打击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揭露传销活动的诈骗本质和严重危害性。要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为杜绝传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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