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基础原材料产品生产,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精神,结合我省关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对部分产品的生产用电继续减(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化肥、烧碱项目,其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二、湘乡铝厂、长沙铝厂、泸溪铝厂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湖南铁合金厂、桃江锰矿、湘潭锰矿的铁合金生产用电,省维尼纶厂、株洲化工厂、益阳地区电石厂的电石生产用电,七一化工厂、洗溪磷矿、湖南磷化工总厂、浦市化工厂、杉木塘化工厂的黄磷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三、对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产品的生产用电,实行单耗考核(见附表),凡超过单耗考核指标的用电部分,按每千瓦时加价0.1元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免征产品生产企业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三电办和电力部门每半年核实征收一次。
四、县以上煤矿的煤炭生产用电,按每千瓦时0.003元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五、对省人民政府确定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产品,不再征收由各地、州、市开征的地方电力建设集资。
六、有关电力建设基金的其他政策、措施按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产品电耗考核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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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考核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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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2450千瓦时/吨(交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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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17700千瓦时/吨(交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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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锰│4600千瓦时/吨│
│铁├────────┼───────────────┤
││锰铁│4100千瓦时/吨│
│合├────────┼───────────────┤
││金属锰│8600千瓦时/吨│
│金├────────┼───────────────┤
││铬铁│340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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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吨以上厂│3150千瓦时/吨│
│电石├────────┼───────────────┤
││1万吨以下厂│340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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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1650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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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氮肥厂尿素│160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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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江氮肥厂尿素│136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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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尿素│140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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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吨以上厂│430千瓦时/吨│
│碳铵├────────┼───────────────┤
││2万吨以下厂│48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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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108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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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钙│18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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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镁磷肥│46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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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单耗超过考核单耗的生产厂,其免征电量等于考核单耗乘以免征产品产量;免征产品的实际用电量减去免征电量的差额为加价电量。实际单耗低于考核单耗的生产厂,其免征电量等于实际单耗乘以免征产品产量。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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