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湘政发[2008]12号
颁布日期:2008-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8]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电煤供应,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统一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担任,物价、经委、财政、煤炭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具体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含焦炭,下同)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吨35元。

第五条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经委、省煤炭局负责;其他煤矿生产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税费统征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煤矿企业直接缴纳到省财政。市州、县市区级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5元的标准留用,其余按每吨30元直接上缴到省财政。省属煤矿企业和市州、县市区必须在每月10日前缴纳或上解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省集中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向省电网统调电厂销售煤炭的企业;

(二)用于省内煤炭战略储备的补贴。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商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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