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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号:惠市公积金〔2015〕34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心各科部、各受委托银行:
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在惠州市以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惠州市购房时(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户籍地为惠州市的异地缴存职工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预售商品房、确权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及商转公等用途的不能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提交按我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五、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按照《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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