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焦政办〔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保《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在全市有效实施,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行政、事业、企业(含民营、私营)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单位是否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单位是否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单位有无自收自存、挪用、欠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现

4、单位有无不按缴存基数、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现象

三、时间方法

由市政府牵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协调,从财政、监察、审计、工会、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执法检查小组,从2006年5月22日开始,采取听、看、座谈等形式到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听被检查单位主管(或分管)住房公积佥的领导介绍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情况;查看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资料,包括财务帐表、职工工资花名册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缴存比例证明等有关资料;召开职工座谈会,了解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及要求,进一步掌握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情况。对末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收自存、挪用、欠缴、漏缴、不按缴存基数、比例缴交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处罚条款,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逾期不改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全市各企事业单位,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作出安排部署。能建立的尽快建立,暂时没有能力建立的,要办理相关手续,承诺缓办时限。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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