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政办发〔2002〕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出口,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确保全市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根据海关统计的出口实绩确定。

二、奖励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

(二)市属各类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三)承担出口任务的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四)为外贸出口提供服务的市级涉外主管部门。

三、奖励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和承担出口任务的市直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奖励。对完成出口任务的,每出口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1200元人民币。

(二)对市属出口企业的奖励。凡有出口业绩发生的市属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

(三)对市级各涉外部门的奖励。对市级涉外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分局、市国税局、市外经局及海关和商检部门,根据全市外贸出口和市政府组织出口企业对其考核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奖金来源。对县、市、区(管理区)和市直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奖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五、奖励考核程序由市对外经济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2002年出口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提出奖励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六、本奖励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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