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旅游景点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旅游景点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汴政〔20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价格调节基金的积累,有效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经济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开封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汴政〔1994〕49号)、市政府《批转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汴政〔1997〕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旅游景点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市区所有旅游景点均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具体征收标准为:已纳税景点按门票实际营业收入的4%征收,无纳税景点按门票实际营业收入的8%征收。

二、征收办法

市区旅游景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代征。各旅游景点必须于每月7日前按上月门票实际营业收入向代征机关申报缴纳。

三、开征时间

市区旅游景点的价格调节基金自2003年3月起开始征收。

四、基金的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按预算外资金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代征机关手续费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对不按规定缴纳旅游景点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局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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