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龙政综〔2006〕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办法和水平。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各年度的具体调整水平为:

1、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2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86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上述人员将参照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予以调整。

六、本次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分别由省和市、县(市、区)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县(市、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市级调剂解决。

七、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县(市、区)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体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2005年、2006年待遇调整工作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

1、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2、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项目合计市本级新罗漳平永定上杭武平连城长汀

调整标准

(元/人、月)323232323232323232

支出计划

(万元)2326817249252262195114185252

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项目合计市本级新罗漳平永定上杭武平连城长汀

调整标准

(元/人、月)868686868686868686

支出计划

(万元)2157753234232239183106175235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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