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2003〕20号
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为便于缴存,市直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缴存标准为:厅级人月80元;处级人月70元;科级人月60元;科级以下人员人月50元。即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该标准缴存。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列支。
二、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计算。
三、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届时由缴存单位自行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
市直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上述缴存标准届时如需调整,由市房改办商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执行。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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