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
平政[200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5]2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的要求,我市自2005年5月1日起,全面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筹集工作,现将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对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
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方式为: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的水资源费由市本级统一征收。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水环节征收。
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根据市区和各县(市)、石龙区2002年、2003年、2004年城镇人口、工业产值按加权平均用水量确定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筹集数额。平顶山市区及宝丰县、郏县、叶县等4个受水区按筹措数额的100%上缴,汝州市、舞钢市、鲁山县、石龙区等4个非受水区按筹措数额的70%上缴。
五、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六、各县(市)、石龙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按照分解的任务征收,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为鼓励各级征收的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施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各县(市)、石龙区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市财政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数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减征、免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印发)执行。
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附件:1.平顶山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县(市、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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