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

濮政〔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下称基金)的作用,根据《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精神,结合濮阳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基金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旅店业由原来的按床位价格每人每天价外10%征收,改为按营业收入的5%征收(包括会议费)。

(二)餐饮业由原来按营业额的5%征收降为按营业额的3%征收。

(三)凡属国家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含中央、省驻濮单位),因政策性调定价而增加收入的单位,按新增收入总额(满12个月)的1%一次性征收。属新定价格或收费标准项目的,按其年收入的1%缴纳。

(四)对客货营运车辆的征收,货车每月每吨5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大型客车每辆每月30元;中型客车每辆每月20元;小型客车每辆每月10元。

(五)对建筑、装饰工程等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5‰征收。

(六)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交易按交易额的1%一次性征收,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地产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由出租方负担。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初次上市交易的予以免征。

(七)对市城区内从事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广告经营收入的2%征收。

(八)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单位)按收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标准为:财政全供单位按总收入的2%;差额补助单位按总收入的1.5%;自收自支单位按总收入的1%征收。

(九)电业、成品油、商用液化气、烟草、邮政和信息传媒业(移动、联通、铁通、电信、网通)等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

(十)娱乐业、洗浴业(含足浴)、美容美发业等按营业收入的5%征收。

二、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的征收采取统一领导,委托代征,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负责组织征收。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

(三)各征收对象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基金足额上缴征收单位。各征收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基金划入专户。

(四)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濮阳市基金征收管理财务专用章,其它票据一律无效。否则,被征收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4411411。

(五)对逾期不缴基金的单位,每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三、基金的减免

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价格基金征收管理处申请减征或免征。

(一)经省市以上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免征;部分免税的企业,可以免征相应比例的基金。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安置残疾人员总数占10%以上,未达到35%企业,可以减半征收。

(三)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免税期间可以免征。

申请减免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附减免报告一式3份及年度财务报表,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审核。对提出减免申请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20日内给予答复。

四、基金的使用

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基金须由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转市价格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平抑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暴涨暴落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二)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三)用于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四)用于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五)平抑市场物价临时采取的其它必要补贴。

五、市辖区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各县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超过市定范围和标准。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意见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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