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濮政〔200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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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政〔2008〕31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强政府对市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和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征收
第三条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四)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六)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采矿业。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55%—65%、45%—55%和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分别征收1元、10元、20元和30元。
(八)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十)为了保护、节约资源,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水、电、燃气等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按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基金的征收实行委托代征和直接征收两种办法。在市城区内,除第三条第十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直接征收外,其余各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各县负责其辖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代征单位应将所征基金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六条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凭合法证件,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一)符合国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税、免税、缓税政策的,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安置残疾人员总数占10%以上,未达到35%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基金。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建筑、娱乐、广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等行业除外),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减征或免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予以免征。
(五)其他可以申请免征基金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减免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在基金征收范围内,对市与县之间的征收范围可临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征收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加盖“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被征单位有权拒付。代征部门使用票据统一到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领取。
第十一条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负责市级管理的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征收、综合信息、调查研究、对代征单位进行工作检查指导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市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征收稽查、综合协调,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工作,对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征收管理人员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要照章办事,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基金的使用权属于市政府。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基金须由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转市价格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用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使用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
使用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众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七)用于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基金手续费、基金征管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第十四条基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并按项目进度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算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辖区政府不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各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基金,具体征收管理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濮政〔20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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