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濮政〔2005〕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政〔2005〕42号文件作废。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意见
(濮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五年六月)
为推动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建立现代人事制度,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4〕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省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有关人事方面的矛盾和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相关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程序是:
1.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应诉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4.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人事争议主动进行调解,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调解委员会应由人事、纪检、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二)通报制度。为确保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对不执行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单位,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批评情况和该单位的年度考核挂钩。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人事争议仲裁相关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细则>的通知》(濮政〔2000〕27号)等人事政策法规,严格依法管理人事工作。对于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人事决定,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决定所涉及群众和持有异议群众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熟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度,对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要亲自过问,认真执行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和相关工作制度,积极主动地解决人事纠纷,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人事仲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市直各单位(正县级)要将本部门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近两年来人事仲裁工作开展情况及对《仲裁法》、法释〔2003〕13号文件、濮政〔2000〕27号文件等有关人事仲裁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电话666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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