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办〔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依法积极开展案件的受理和裁决工作,公正、准确、及时地办理了一批经济纠纷案件。由于仲裁法律及其程序还不为人们普遍了解,一部分经济组织还没有真正学会用仲裁法律制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与我市目前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影响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为加快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正确认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各国已普遍采用仲裁作为解决民商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和首选方式。《仲裁法》实施十年来,我国仲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还存在着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以及初始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2005年9月1日起,全国仲裁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仲裁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正处于“再造一个三门峡”的经济发展快速上升时期,进一步加快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已经成为树立我市良好形象、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特别是各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责任的企业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仲裁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自觉性,熟悉和掌握仲裁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我市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和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
二、扩大宣传,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重点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教育,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把仲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各中介服务机构要熟练运用《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方式,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效果。同时,要组织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经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仲裁法》的学习培训,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学习仲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依法推行和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在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设立仲裁条款十分重要。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具备完整的仲裁条款、选择正确仲裁途径,并约定仲裁机构,才能依法进入仲裁程序。因此,各级工商、建设、国土、房管、商务、科技、交通、粮食等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都要对现行的各类经济、贸易、技术、建筑工程、房产、金融、保险、对外合资合作等标准(格式)合同和示范文本中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严格依照《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等精神,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合同文本,在本通知下发后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年底前全部停止使用。市工商局作为合同文本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积极主动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修订合同示范文本,对全市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强化措施,确保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仲裁委员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规定,依法规范合同文本。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将联络员名单报三门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拓展仲裁业务范围,主动与司法机关以及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解决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严格依法仲裁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强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贸易交流和合作,努力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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