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行为。

(二)工作目标:认真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大案要案,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打击违法分子,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严峻形势和现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政府建立三门峡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副市长张君贵同志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清华、市工商局局长朱永明同志任召集人,市工商、综治、公安、银监、商务、监察、国税、地税、教育、交通、民政、广电、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协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有关问题;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将本部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其成员单位的职责为:

(一)市工商局:负责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转由工商部门查处。严厉打击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三)市银监分局: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压冻结等工作。

(四)市商务局:协助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直销活动本身实施监管,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演变为传销。

(五)市监察局: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追究传销和变相传销情况严重和整治不力地区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七)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八)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汽车站、码头及交通运输环节进行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九)市民政局:依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十二)城市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合本级政府做好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查处工作。

(十三)其他部门: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工作,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引导各新闻媒体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案例,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通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作重点

(一)以三门峡市区和各县(市)城区为重点区域,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全力以赴把传销活动和非法直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以取缔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拉人头”、“老鼠会”、“金字塔”欺诈等各种传销活动,强力查禁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行为,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活动,依法惩处转型企业传销和违规培训、违规雇佣推销人员等行为。

(三)加大对打着“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等任何旗号的非法直销、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四)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110”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快速及时地发现并查处传销活动,加大侦查力度,抓捕传销头目,取缔传销网络,公开处理传销案件的骨干分子,严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组织以及暴力抗法分子。

(五)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依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领导责任,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传销和变相传销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商品实物以“经销商品”搞传销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以欺骗他人离开住所“拉人头”授课培训骗取钱财,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传销活动,公安部门要按涉嫌经济诈骗、非法经营立案查处。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设立投诉举报和社区联络人,形成社会监控网络,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联手打击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社区(村)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包括在社区(村)建立对传销严密监控和及时预警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职责明确和责任倒查到位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预防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实行群防群治,确保所管辖区无传销窝点、无传销活动。

(三)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打击和责任追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不得为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或者人员提供居住、办公等活动场所;未经工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各种培训班和训练班,进行营销培训。各级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排除一切干扰,把打击传销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措施不力等导致传销活动猖獗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