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汕府办[2008]5号
颁布日期:2008-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府办[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6%计算调整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月增加额为63.18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额的200%调整,每人月增加额为126.36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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