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2008]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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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及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及市委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新一轮大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新农合工作,提高农民身体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省的要求:2009年参合覆盖率应达95%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水平不低于总费用的40%,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各县(市、区)2009年参合覆盖率一定要达到农业人口的98%以上,争取达到100%。各县(市、区)人口数应以县(市、区)统计局确认为准。
具体是:
2009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1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中央4元、省财政61元、市县财政25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各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在8月20日前划人新农合“财政专户”,市财政视各县(市、区)划人情况将市财政扶持资金于9月底前下拨各县(市、区)财政局新农合“财政专户”。
(二)住院与县外住院补偿程序
1、住院制度
(1)2009年起在市、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住院即时补偿制度。
(2)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到县农合办办理同意转院手续;因外出务工、探亲等原因在县外住院的,必须委托家属或亲友在2个工作日内到镇农合办办理住院告知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告知手续和同意转院手续的,费用补偿相应减少5%。危急病患者来不及办理上述手续住院者,可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3)外出务工、探亲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县外住院的,应到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省级应到省卫生厅确定的28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受理费用补偿申请。
2、县外住院补偿程序
(1)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出院后,将所需材料(疾病诊断证明、转院介绍信、费用发票、费用清单、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合作医疗证原件)交户口所在地镇农合办收集整理,如材料或单据不齐的,镇农合办不予受理。
(2)镇农合办5天内将收集整理的补偿审批表及各原始票据经初审后上报到县农合办(身份证或户口簿、合医证审验后归还患者,初审者应在复印件后面盖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全名以示负责)。
(3)县农合办收到补偿材料及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审核工作,并在所有单据上盖上核销章和签上复查审核者全名后将单据和材料归还镇农合办保存管理。
(4)镇农合办负责通知患者到镇农合办办理补偿、领款手续。
(三)住院补偿标准与门诊补偿
1、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各县(市、区)必须统一执行我市2009年度补偿标准。以适应全省B/S管理系统软件,否则将会影响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
(1)在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100元后其余可补偿70%;未办理告知手续的补偿65%。
(2)在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200元后其余可报销60%;未办理告知手续的补偿55%。
(3)在县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400元后其余可报销50%;未办理转院手续的补偿45%。
(4)在汕尾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600元后其余可报销40%;未办理转院手续的补偿35%。
(5)起付线按住院补偿次数扣除。
(6)在本市级、县级、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提供有关合作医疗凭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给予免收挂号费,检查费优惠10%。
(7)住院前五天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的检查治疗费用或因病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凭死亡证明书)可按住院的补偿标准补偿。
(8)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根据省的要求,2009年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50000元。
2、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2009年全市统一为每人20元,以家庭为单位,实行新的门诊补偿制度或门诊定额补偿制度。参合农民在经审批合格的村卫生站、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村卫生站、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门诊看病、各项检查应给予优惠。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制订。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将部分慢性病、地方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费用纳入补偿范围。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确定为10种:①肝硬化失代偿期;②癌症(放化疗);③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④再生障碍性贫血;⑤系统性红斑狼疮;⑥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⑦精神障碍性病症;⑧糖尿病综合症;⑨地中海贫血:⑩肺结核病(请按病性有关规定归口各县慢病站管理、诊治方可办理补偿)。上述病种以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为准,并出具鉴定单位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和以往或现病史病历证明。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与住院补偿同等待遇,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累计封顶线为5万元。白内障手术、住院分娩(按计生规定,需提供镇级计生部门的有关证明)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
3、不予补偿的项目
(1)伙食、陪床、超标准床位费和观察室、疗养的费用;
(2)补偿手续不全者;
(3)参与卖淫、嫖娼等染上性病者;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人身伤害、工伤事故依法由第三者或有关单位负责的(自然灾害除外);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按计划生育条例办理);
(7)各类生活项目开支(转院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及陪人费);
(8)采用欺诈手段、冒名顶替的,取消当年全家新农合保障资格,不退回当年已交的保障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我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各地重新制订的新农合工作方案和有关《章程》,必须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方可施行。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新农合运行时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新农合宣传发动期。各县(市、区)应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宣传发动的工作部署。10月至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登记造册阶段。12月为资金整理入户、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收缴农户的资金于12月上旬全部划人县(市、区)经办机构新农合“收入户”,经办机构资金收齐后于12月20日前划入财政局“财政专户”。12月中旬以后组织核实上报参合人数。各县(市、区)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花名册、资金划入专户和电脑录入名单三统一为准。城镇户籍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非农业户籍人口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完善救助保障机制
县(市、区)在统筹新农合基金外,应设立新农合救助基金,用于对五保、低保、特困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的救助,并防范突发情况和调节新农合基金运作风险。
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农合,可全额享受政府的资助,由镇、场逐一核实,报县民政部门确定名单后,由县财政从低保专户中划拨给新农合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农村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参加新农合,可由村集体和镇给予资助,也可由社会力量帮扶。对贫困户参加新农合的资助,可以全额资助,也可以是部分资助。
2、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费用超过20000元,在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2)非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且住院费用超过30000元的;
(3)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情况特别典型的。
3、符合申请救助规定的对象获得审批的,起付额为300元,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经办机构应根据患病程度和家庭实际困难程度适当给予救助,避免救助支付的随意性,严格把关,每季度审批一次。
(四)建立基金管理机制
新农合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县为单位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原则上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年度筹资的25%(含风险基金10%)。未提取风险基金的县(市、区)应在年底前计提。节余的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认真落实和执行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新农合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行为。市新农合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级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级新农合基金每年由审计部门审计一次。
(五)落实政务公开机制
各县(市、区)必须制订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县农合办每年向县级人大最少报告一次新农合工作的运作情况。要求各县(市、区)、镇、村将新农合补偿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医疗救助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地点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镇政府、镇卫生院、村委会和村卫生站。各县(市、区)每月必须在县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布参合受惠农民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时间和救助情况。
(六)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督
1、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即时补偿服务协议,定期进行有效的检查督导。
2、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定点医疗机构2008年底前要实现电脑收费管理,以便2009年全省新农合B/S系统联网,实行网上补偿,加强监管。未实行电脑收费管理的2009年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3、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自费药品、项目(纯自费)使用前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名方可使用,自费比例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6%,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在即时补偿结算时扣除。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汕尾市物价局、汕尾市卫生局共同制订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汕价[2007]39号),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及时纠正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
(七)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1、加强县、镇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
随着新农合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健全新农合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编制,充实专业骨干,加强管理力度,切实承担起管理工作的责任。镇(场、街道、办事处)应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并保持新农合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2、落实宣传、培训、工作经费
根据省的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应按当年参合人数每人1元以上标准安排新农合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年度预算。市农合办每年所需的培训、督查、指导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市财政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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