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3]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应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同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1996]22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仲裁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仲裁法律制度是解决市场自身相互之间纠纷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具有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适应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独特优势。广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风险,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交往与合作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各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责任的企业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仲裁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自觉性,熟悉和掌握仲裁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强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并明确专管的具体部门,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三、抓好合同清理工作,严格规范合同文本。各经济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对本系统、部门和单位所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彻底清理、修订,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在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并按规范修订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合同文本,在本通知下发后一律停止使用。韶关市工商局作为合同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各单位、部门修订合同示范文本。市法制局要汇同市工商局经常对全市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都必须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各单位应当根据“自愿、快捷、就近、从优”的原则,在合同中尽量约定由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
四、抓紧完善仲裁磋商机制,建立仲裁工作联络点。韶关仲裁委员会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建立解决我市行业纠纷的仲裁磋商机制。要在严格依法仲裁的前提下,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则,解决出现的纠纷;要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认真地解决好每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合理;要尽量简化程序,降低仲裁成本,切实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市场主体的继续合作,共同发展。
各县(市、区)、市府直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指派1―2名合同管理人员作为仲裁联络员,配合法制机构和韶关仲裁委员会,做好仲裁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合同文本的修订,及时反馈经济纠纷动态,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各单位要在今年12月底前根据通知精神,拟定出具体贯彻实施方案,明年1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