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韶府办〔2008〕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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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市农业局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截止2007年底,全市已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72个。其中:专业合作社59个(已按《登记条例》登记37个),专业协会13个。总资产1437.1万元,总收入3100.6万元,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3412万元;成员总数4941人,带动农户25692户;专业合作社中,拥有注册商标的11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各方面的功能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政府《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发展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宗旨;坚持以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为依托,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效发挥“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带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积极作用;坚持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为支撑,增强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二)发展重点。一是围绕农业主导产业、优势项目、特色农产品加快培育发展。在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结合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努力实现一村(乡)一个主导产品、一产品一个合作社、一合作社一个品牌,力争到2013年,各县(市、区)的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以上带动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二是鼓励多主体积极参与兴办。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围绕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建设,引导基地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围绕发挥基层供销系统的技术、资金、网络优势,鼓励基层供销社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三是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合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农业行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目标任务。大力推进“四个一”工程建设,即力争到2013年,全市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00个,基本覆盖全市乡镇;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10万户左右,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培育10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10个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或合作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和民主监督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创建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开展典型示范
积极实施省农业厅提出的示范社建设“1122”工程,以典型示范效应推动合作社发展。“1122”工程即5年内争取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每个地级以上市培育2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全省培育200个以上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从2008年开始至2013年,全市每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4个以上,各县(市、区)每年培育县级示范单位2个以上,各乡镇共培育镇级示范单位1个以上。
三、积极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登记和商标注册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帮助合作社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指导合作社规范商标使用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合作社的品牌信誉。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建设。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规划安排各项支农资金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要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各项农业建设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供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
(六)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工作,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试点工作,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法和路子。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各级党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领导,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市决定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科技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要加强对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各类经营大户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的“带头人”、“明白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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