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创业失败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及提供就业援助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深劳社规〔2007〕13号
颁布日期:2007-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创业失败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及提供就业援助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7〕13号(2007年9月14日)

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人员做好失业登记及提供就业援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已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偿还本息的创业人员在结束经营后,可到户籍所在区或街道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登记证明》(2006年底前创业未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无须提供);

(三)本人工作档案(创业失败人员凭《档案转移通知书》到保管单位提取档案(2006年底前创业但未办理《档案转移通知书》的凭《失业证》提档);

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如无档案库保管档案,可交由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

(四)《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经营项目已解除协议的证明;

(五)已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需提供经办银行的还款证明。

二、已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逾期未还款的创业人员结束经营,属于特定对象的,在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后,方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一)特定对象的范围:

1.家庭其他适龄劳动人口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的创业失败人员;

2.需供养的家庭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的创业失败人员;

3.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创业失败人员。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区或街道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2)《灵活就业登记证明》(2006年底前创业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创业人员无须提供);

(3)本人工作档案(创业失败人员凭《档案转移通知书》到保管单位提取档案,2006年底前创业但未办理《档案转移通知书》的凭《失业证》提档);

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如无档案库保管档案,可交由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

(4)《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经营项目已解除协议的证明;

(5)属零就业家庭的,提供其家庭成员的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6)属需供养的家庭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7)属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提供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2.户籍所在区或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并核实情况后,将该申请人名单反馈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通知申请人签定《分期还款协议书》;

3.申请人凭《分期还款协议书》到户籍所在区或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申请人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申请困难认定,认定程序按照《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33号)的规定执行。

四、创业失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除限制享受《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3号)及《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5号)规定的政策外,可按《关于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39号)、《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深劳社〔2006〕141号)及参照《关于原以工代赈人员从事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6〕162号)的规定享受相关再就业援助政策。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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