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9-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九十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2009年5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4年8月4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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