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罚款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罚款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及省政府关于治乱减负工作的具体部署,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的基金和罚款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对清理出的2项基金项目、6项罚款项目予以公布取消。请认真贯

彻执行。

属于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取消后其结余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取消的基金、罚款项目。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的基金、罚款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治乱减负工作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附:公布取消的基金和罚款项目

一、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

(一)荔枝节基金;

(二)渔港基金。

二、公布取消的罚款项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病残死畜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78号)设定的罚款项目。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2〕328号)设定的罚款项目。

(三)《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深府〔1993〕441号)设定的罚款项目。

(四)《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4〕74号)设定的罚款项目。

(五)《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设定的罚款项目。

(六)《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深府〔1994〕56号)设定的罚款项目。

19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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