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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深府〔2008〕77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征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深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减征堤围防护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减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规定费率的20%计征。具体费率见下表:
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表
销售(营业)额费率
1亿元(含本级,下同)以下0.1‰
1亿元~10亿元部分0.08‰
10亿元~20亿元部分0.06‰
20亿元~30亿元部分0.04‰
30亿元以上部分0.02‰
二、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生效期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缴费人按调整前的费率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超过按调整后的费率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部分,将予以返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水务、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掌握堤围防护费减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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