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以搞好服务,促进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通过提供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服务或其他方式,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其组织形式主要是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能有效弥补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滞后的缺陷,是广大农民自觉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解决农村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目前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不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把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逐步规范”的思路,积极培育,加快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
2、坚持“自愿、自主、自治”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民主管理,不得搞强迫命令、随意捏合,更不能包办代替,办成“官办”组织。
3、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要体现其专业性,按照“进退自由、责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努力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让农民真正享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
4、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要紧紧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从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由种养大户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销售渠道,由专业市场或运销大户牵头兴办;可以围绕农产品加工,由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在产权结构上,可以是农民自办、联办,或是农民和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联办,也可以是农民与涉农企业、公司联办。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生产合作、销售合作,也可以是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化的多项合作。
5、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对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代表成员的利益,充当成员的代言人,搞好行业自律,调处矛盾和纠纷。
6、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只要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允许探索和创造,允许其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三、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组织类型、管理章程
1、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二是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在生产、购销、加工、储运、信息、技术等方面开展互助合作,确定合适的项目作为合作载体。三是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是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土地、设备等经营要素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参与合作的社员一般以现金入股,也可以经营要素折股或以其它自行商定的方式入社。
2、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类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形式不拘一格,要坚持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既可以是生产合作型,也可以是销售合作型;既可以是中介服务型,也可以是科技服务型。在具体组成对象上,既可以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围绕当地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组成生产销售的“企业十农户”型;也可以供销社为依托,吸收科技人员、经营能手或专业大户组成“供销社十农户”型;既可以生产基地为依托组成“基地+农户”型;也可以由农业服务部门牵头,吸收农户参加组成“服务+农户”型。
3、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章程。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要制订规范的章程,形成民主的管理运行机制。各级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总结农村专业合作社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订包括经营权限、业务范围、内部组织机构、指导管理职能等为主要内容的示范章程。
四、加强指导,完善制度,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和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选择农业产业化基础好、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要及时总结推广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运作规范、效益较好的典型经验,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环境。
1、支持登记办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分级分类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登记管理。对乡(镇)、村专业经济协会免收公告费。农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工本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或服务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其财产。
2、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向农民传递产销信息、实施扶持政策的重要渠道和网络;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组织在市场调查、产业规划、行业协调与自律等方面的助手作用,组织动员各级农技服务部门以专业合作组织为服务重点,充分发挥其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
3、加大资金和项目扶持力度。各级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并将其纳入全省农技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予以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积极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需的流动资金。
4、给予税费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办技术咨询服务实体,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证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5、给予用地、用电和运输政策的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非农工程建设时其缴纳的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返还,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业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从事农产品运输凭省交通厅核发的“绿色通道”有效通行证在全省公路收费站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缴费通行。
6、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业科技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资本、技术入股加入合作社的,允许按规定的比例分红;辞职创业的科技人员,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7、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商务部门要优先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其拓展境外市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项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广、基地建设,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技推广部门的同等待遇。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注册和质量认证。
8、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工商、民政部门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服务,搞好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骨干队伍,并组织力量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执行章程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发改委、财政、国税、地税、交通、商务、电力、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同心协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在全省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方面的政策扶持,引导经营性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初级形态的互助走向生产经营项目的联合与合作;由区域性合作走向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性合作;由生产经营合作走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资本合作。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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